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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2月27日讯(记者 曹卢杰)2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3月1日即将施行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记者会上获悉,江苏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五年来,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江苏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早在2016年就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4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统筹协作、注重宣传引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省政府诉德司达公司案、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案,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部门协作联动不断强化、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提升、赔偿修复形式更加多元、改革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长三角区域合作打开新格局等六个方面。江苏多部地方性法规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出地方性规定。其中,《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程序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实现了从“主动”磋商到“应当”磋商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磋商程序的法律地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提出11项具体工作,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范畴。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推行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措施。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止损、有效恢复。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主体。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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